全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取消政策大汇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规定“自2020年7月27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点评:河南省财政厅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及明确违背承诺的责任,这一点值得点赞,既落实了上级优化营商环境硬性指标要求,又可以合理保障采购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诚信建设。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
兰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兰财采[2020]7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19]27号)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规定“取消投标保证金”。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齐财发[2020]1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9日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亦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取消新区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规定“2019年8月15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据悉,四川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履约保证金也同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