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业务流程实践活动中,中标通知书传出但招标人和中标人一拖再拖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的状况层出不穷,并从而造成合同纠纷和理赔,要明确彼此的义务范畴就务必理清中标通知书传出后合同书的法律法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要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备法律认可。中标通知书传出后,招标人更改招标結果的,或是中标人舍弃招标新项目的,理应依规担负法律依据。”但仍未确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认可,中标通知书传出后,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的法律法规情况到底该怎样评定?基础理论与操作实务界对于存有很大异议。接下去人们将借由一篇案子,讨论一下下现阶段采购招标业界比较流行的这种见解。
基础案件
2017年12月25日,招标方对承包方就某建筑施工新项目传出招标会邀约,承包方根据标书向招标方传出投标函,2018年3月12日,招标方通告承包方招标,并规定承包方在中标通知书传出后15日内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今后,承包方在未收到招标方开工令,且彼此未签署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状况下,经招标方的容许入场工程施工。承包方入场工程施工后,招标方与承包方数次就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事项开展商议,招标方数次递交各环节商谈用建筑施工合同格式,但终因差别很大,未达成协议,甲乙双方就建筑施工范畴及合同书合同款测算事宜引起纠纷。
法律法规难题
中标通知书传出后甲乙双方未签署书面形式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的法律法规情况该怎样评定?
裁判员关键点
承包方传出投标函等于要约,而招标方传出的中标通知书等于服务承诺,该中标通知书抵达承包方时,彼此中间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创立并起效。尽管以后彼此沒有签署书面形式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为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前提,故未签署书面形式合同书并不是危害彼此中间创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联。
在所述案子的裁判员中,中标通知书传出后未签署书面形式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是危害被告方中间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联的创立。对于关键可从下列几点来剖析:
● 1. 投标书属于要约。《担保法》第十三条要求,“被告方签订合同书,采用要约、服务承诺方法”。第十五条要求:“招标公告归属于要约邀请”。第十四条要求“要约是期待和别人签订合同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理应合乎以下要求:
(一)內容实际明确;
(二)说明承受要约人服务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力。”不仅,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皆受投标书的约束力;与此同时,投标书的內容确立实际,能够考虑使合同书创立的关键条文的规定,即投标书考虑要约要素。
● 2. 中标通知书属于服务承诺。《担保法》第21调要求,“服务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中标通知书传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备法律认可,即表达招标人接纳该投标人的要约,应归属于服务承诺。
● 3. 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考虑合同书书面通知的规定。《担保法》第11条要求,“书面通知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统计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箱)等能够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载內容的方式。”投标书(要约)和中标通知书(服务承诺)均考虑书面通知的规定,并含有被告方的签名或盖公章。
● 4. 中标通知书传出即合同书创立。《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要求,“服务承诺通告抵达要约人时起效。”第二十五条要求,“服务承诺起效时合同书创立。”按照《担保法》要求,中标通知书抵达中标人时合同书创立,但《招标投标法》要求中标通知书传出后即具备法律认可,招投标做为合同订立的独特方法,《招标投标法》的可接受性再此应好于《担保法》,即中标通知书传出后合同书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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