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多个公司围标? 看看法院怎么判
日前,寿宁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串通投标案,依法一审判处陈金(化名)拘役五个月(已实际羁押四个月零十八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
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间,陈金先后得知寿宁县个别村的污水处理站、污水管道工程,部分乡的垃圾转运站、绿地提升工程等10个项目的招标情况后,借用寿宁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单位的施工资质,组织阮某(另案处理)、温某、郑某等人作为被邀标公司的代理,通过围标方式,对上述10个邀标项目进行投标,累计中标金额达502.9295万元,中标后项目均由陈金承建。
2020年4月28日,陈金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退出赃款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金伙同他人,通过围标方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陈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公诉机关的具体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寿法君温馨提醒: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法律针对串通投标有明确的规定,有清晰的处罚措施。如果发生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还会被定罪量刑。
(来源:寿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