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14个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健全制度体系、推动平台建设、开展信用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等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从总则、评价信息、评价规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权益保护、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作了规范。明确指出《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及其管理,提出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下开展评价。重点明确了自治区公管委及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章评价信息对信息来源、信息分类和不纳入评价信用信息等内容作了规范。明确提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系统及数据来源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及评价结果共享。同时明确了评价信息包括遵纪守法和交易信用等信用信息。
第三章评价规范对评价流程、指标、频次、结果和异议处理等做了规范。明确提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由评价系统自动实施,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分数、等级和信用报告等形式展现。对于评价信息存异议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受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对行政部门、当事人。金融领域及其他领域的应用等作了规范,鼓励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评标评审、定标、选择中介代理和服务机构、金融优惠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权益保护对信息保护、信用修复、责任追究、违规责任等作了规范,尤其提出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